离职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在试用期内,这一规定仍然适用,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试用期而降低工资待遇。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结束时,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是否进入正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小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实行工资总额制的,用人单位每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八十,并确保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自签订或者确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劳动者工资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支付工资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的试用期结束时,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是否进入正职;未通知的,从次日起,视为已进入正职。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小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实行工资总额制的,用人单位每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八十,并确保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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